考勤管理规定格式
考勤管理规定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公 司 职 工 考 勤 管 理 ,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公 司 总 部 , 各 下 属 全 资 或 控 股 企 业 或 参 照 执 行 或 另行 规 定 , 各 企 业 自 定 的 考 勤 管 理 规 定 须 由 总 公 司 规 范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核 签 发 。第 三 条 员 工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为 上 午 8 时 3 0 分 至 1 2 时 , 下 午 1 时 3 0 分至 5 时 , 每 周 六 不 上 班 , 因 季 节 变 化 需 调 整 工 作 时 间 时 由 总 裁 办 公 室 另 行 通 知 。第 四 条 公 司 职 工 一 律 实 行 上 下 班 打 卡 登 记 制 度 。第 五 条 所 有 员 工 上 下 班 均 需 亲 自 打 卡 , 任 何 人 不 得 代 理 他 人 或 由 他 人 代理 打 卡 , 违 犯 此 条 规 定 者 , 代 理 人 和 被 代 理 人 均 给 予 记 一 次 的 处 分 。第 六 条 公 司 每 天 安 排 人 员 监 督 员 工 上 下 班 打 卡 , 并 负 责 将 员 工 出 勤 情 况报 告 值 班 领 导 , 由 值 班 领 导 报 至 劳 资 部 , 劳 资 部 据 此 核 发 全 勤 奖 及 填 报 员 工 考 核 表 。第 七 条 所 有 人 员 须 先 到 公 司 打 卡 报 到 后 , 方 能 外 出 办 理 各 项 业 务 。 特 殊情 况 需 经 主 管 领 导 签 卡 批 准 , 不 办 理 批 准 手 续 者 , 按 迟 到 或 旷 工 处 理 。第 八 条 上 班 时 间 开 始 后 5 分 钟 至 3 0 分 钟 内 到 班 者 , 按 迟 到 论 处 , 超 过3 0 分 钟 以 上 者 , 按 旷 工 半 日 论 处 。 提 前 3 0 分 钟 以 内 下 班 者 按 早 退 论 处 , 超 过3 0 分 钟 者 按 旷 工 半 天 论 处 。第 九 条 员 工 外 出 办 理 业 务 前 ,须 向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人 申 明 外 出 原 因 及返 回 公 司 时 间 , 否 则 按 外 出 办 私 事 处 理 。第 十 条 上 班 时 间 外 出 办 私 事 者 , 一 经 发 现 , 即 扣 除 当 月 全 勤 奖 , 并 给 予警 告 一 次 的 处 分 。第 十 一 条 员 工 1 个 月 内 迟 到 、 早 退 累 计 达 3 次 者 扣 发 全 勤 奖 5 0 % , 达5 次 者 扣 发 1 0 0 % 全 勤 奖 , 并 给 予 一 次 警 告 处 分 。第 十 二 条 员 工 无 故 旷 工 半 日 者 , 扣 发 当 月 全 勤 奖 , 并 给 予 一 次 警 告 处 分 ,每 月 累 计 3 天 旷 工 者 , 扣 除 当 月 工 资 , 并 给 予 记 过 一 次 处 分 ; 无 故 旷 工 达 1 个 星 期以上 者 , 给 予 除 名 处 理 。第 十 三 条 职 工 因 公 出 差 , 须 事 先 填 写 出 差 登 记 表 , 副 经 理 以 下 人 员 由 部门 经 理 批 准 ; 各 部 门 经 理 出 差 由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出 差 须 报 经 总 裁 或 董事 长 批 准 , 工 作 紧 急 无 法 向 总 裁 或 董 事 长 请 假 时 , 须 在 董 事 长 秘 书 室 备 案 , 到 达 出差 地 后 应 及 时 与 公 司 取 得 联 系 。 出 差 人 员 应 于 出 差 前 先 办 理 出 差 登 记 手 续 并 交 至 劳动 工 资 部 备 案 。 凡 过 期 或 未 填 写 出 差 登 记 表 者 不 再 补 发 全 勤 奖 , 不 予 报 销 出 差 费 用 ,特 殊 情 况 须 报 总 经 理 审 批 。第 十 四 条 当 月 全 勤 者 , 获 得 全 勤 奖 金 2 0 0 元 。各类假期的审批和待遇规定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