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河南新农合最新政策简介
2012年河南省新农合 最新政策简介 2011年12月 一、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n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人员的医疗 费用补偿。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 金支付范围 n1、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n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n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n4、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 、斗殴等造成的; n5、在境外就医的; n6、超出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诊 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 n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 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新 农合基金按规定比例先行支付。新农合基 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住院补偿规定 n1、按医院级别设置起付线和补偿比,具体 补偿标准如下 n ★我院对本市五县五区的参合患者执 行市级标准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 70;对本市以外的参合患者执行省级标准 起付线2000元,报销比例为65。 n2、起付线优惠政策 n(1)参合人员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第 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可将起付线降为相 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的50; n(2)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住院的 ,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 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 n(3)参合人员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 治疗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 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100元。 n ★ 注2012年在我院中医科住院的参 合患者起付线不再优惠,中医药服务仍然 优惠10。 n 对符合条件享受两项及以上起付线优 惠政策的参合人员,只能享受最高级别的 一项优惠政策。 n3、提高了住院补偿封顶线。住院补偿封顶线以当 年实际获得的大病统筹补偿金额累计计算,统一 提高到15万元。 n4、提高了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对住院一次性花费 超过6万元的参合患者,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 用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扣除起付线后,按80的比 例给予补偿;对住院一次性花费超过10万元的参 合患者,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相应级别 医疗机构扣除起付线后,按90的比例给予补偿, 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n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开展提高农村 儿童重大疾病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将乳腺 癌、宫颈癌等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明显提高保障水平,具体补偿方案另行 制定。 n 已实施新农合按病种付费试点的病种 ,要按照同级医疗机构新农合补偿政策执 行。 n5、鼓励和引导参合人员利用中医药服务。 参合人员利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费用补偿 起付线以上部分,补偿比例提高10。中医 药服务项目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临床 治疗疾病所使用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 药制剂和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 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试行 )(豫卫农卫〔2010〕18号)明确的中 医诊疗项目。 n6、对参合孕产妇等给予适当补偿。结合农 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国家专项补助项目的实 施,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国家有关项 目规定的补助政策,再由新农合基金按规 定给予补偿。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平产 ,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限价 内(限价550元)定额补助250元,在县级 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新农合定额 补偿400元。 n 对计划内病理性产科住院分娩按疾病 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新农合政策范围 内费用统一扣除“降消”项目300元补偿后 ,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 n 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 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新农合 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但 上述合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 用。 n7、实行母婴共享补偿。筹资时尚未出生, 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计划内分娩婴 儿,出生当年可以凭户口本、患儿母亲身 份证、合作医疗证、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 生育证明,以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补 偿,与参合母亲统一补偿标准。 n8、规范跨年度住院补偿。跨年度住院的参 合人员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的,住院医 疗费全部参与计算,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 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对住院医疗费用 过高的,可分年度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 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新参加新农合的 ,只计算新参合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未参 合的,只计算上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按照 上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n9、实行省外住院保底补偿。参合人员经转 诊至省外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补 偿比例过低的,可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去 除起付线后的35给予保底补偿。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