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加权资产
巴塞尔协议与资本管理 内容安排 巴塞尔协议 历次的修改 新巴塞尔协议 新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1988年版 巴塞尔协议全称是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 计算和资本标 准的建议。 1987年12月10日,国际清算银行在瑞士 巴塞尔召开 了包括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 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 利时、加拿大和 瑞典(“十国集团”)以及卢森堡和瑞士在内的 12 个国家中央银行行长会议。会上通过了巴 塞尔协议,该协议对银 行的资本结构、风险加 权资产和资本比率等方面作了统一规定。 v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 巴塞尔委员会将资本分为两层一层为“核 心资本”,包 括股本和公开的准备金,这部分至 少占全部资本的50%, 另一层为“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的准备 金、资产重估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或呆帐准备金 ,带有股本性质的债券工具和次级债券工具。 v风险加权资产 基于“资产风险有别”,计算银行净风险 资产 关于表内资产风险加权计算是指根据不同类型 的资产,赋予它们五种不同的加权数,即0%、 2 0%、 50%和100%,风险越大,加权数就越 高。具体见后表. 关于表外资产先用“信用转换系数”将表外资产 额转化为表内资产额,然后再视同相应的表内业务进 行风险加权. 如100转换的表外业务保证和承兑 附录二 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部分规定 第一类0%权数的资产 (1)现金。 (2)以本国货币定值并以此通货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融 通资金的债权。 (3)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中央政府 和中央银行的其他债权。 第二类20%权数的资产 (1)对多边发展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的债权,以及 由这类银行提供担保,或以这类银行发行的债券作押品的债权。 (2)对OECD国家内的注册的银行的债权以及由OEC D国家内注册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三类50% 权数的资产 完全以居住用途的房产作抵押的贷款, 这些房产为借款人所占有使用,或由他们出租。 第四类100%权数的资产(1)对私人机构的债权。 (2)对OECD以外的国家的法人银行余期在一年以上的 债权。 v资本比率的标准即资本充足率总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巴塞尔协议规定,到1992年底,所有签约国从 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其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应达到 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 巴塞尔协议规定,从1987年底到1992年底 为实施过渡期, 1992年底必须达到8%的资本对风 险加权资产的比率目标。 88年协议的问题 只考虑了信用风险,而事实上银行要承担许多 非信用风险性质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1996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 充规定 1996年初,十国集团签署了资本协议关于市 场风险的补充规定,核心内容是银行必须量 化市场风险并计算相应的资本要求。 委员会同意各银行自1997年起使用各自的模型 来衡量市场风险价值(不包括信贷风险) 另外规定,运用这些事先得到委员会批准使用 的模型计算出来的所需资本量还必须乘以3。 1997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7个方 面25条核心原则 有效银行监管要求--原则1 发照与结构--原则2至5 审慎法规和要求--原则6至15 持续银行监管手段--原则16至20 信息要求--原则21 正式监管权力--原则22 跨国银行业--原则23至25 新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于1999年开始对19 88年的资本协议进行修改,新巴塞 尔资本协议将于2006年底在十国 集团国家正式实施。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共775条,9 个附录。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 v 一是最低资本要求; v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 v三是信息披露。 第一支柱 最低资本要求 考虑到了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 险之后的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仍 然为8. 第一支柱 最低资本要求 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的不同方法 w 标准法使用外部评级机构对借款人的评级结果确 定风险权重,权重包括0、20、50、100和150 五个类别。 其中,第一、逾期贷款的权重为150; 第二、对政府及央行债权不再按是否经合组 织国家区分,而按外部评级结果; 第三、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债权即可按国家信 用风险下调一级或实际的评级结果确定。 第四、对非金融企业,按实际的评级结果确 定。 w 内部评级法(IRB)包括初级的内部评级法和高 级的内部评级法。 ü有关内部评级法几个数据指标 1、PD(probability of default,即违约概率 。 2、LGD(loss given default,即违约损失率 。 3、EDA(exposure at default,违约风险暴露 。 4、M(maturity,在某一风险暴露的剩余经济 到期日。 ü高级与初级法的差别主要体现在数据要求上,前者 由银行自己估值,而后者则由临管当局来定。具体 见后页图 IRB高级法与初级法的主要区别 数据IRB初法IRB高法 PD行提供估 行提供估 LGD委会定行提供估 EAD委会定行提供估 M委会定 或行部分提供 行提供估 ü内部评级法要求银行的评估方式和信息披露 都必须符合一系列严格的标准 第一支柱 最低资本要求 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方法 w 标准法将市场风险分为利率、股票、外汇 、商品和期权的价格风险,分别加总计算。 w 内部模型法按照银行自己的风险计量模型 来测算资本。 w 与1996 年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基本 一致 第一支柱 最低资本要求 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方法 w 基本指标法 银行总收入乘以固定比例值 如以前三年平均净收入的15来计算最低资 本要求 w 标准法将银行的业务进行分类,然后将不 同业务的收入乘以不同的权数,最后加总计 算资本要求。 w 内部计量法由银行自己收集中数据,计算 损失概率,进而计算最低资本要求。 第二支柱资本充足性的临管约束 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 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 的战略。 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 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 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 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 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 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 最低标准的资本。 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 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 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 施。 第三大支柱 市场纪律(信息披露) 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 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 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 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 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 披露 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 对于过时就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 ,最好每季度一次。 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框架 下,我国银行业所面临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