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暂行办法
司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现“一强三优” 现代公司的发展目标,进一步深化员工动态管理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规范企业内部待岗、下岗以下简称待岗、下岗员工的管理,促进企业内部员工合理流动,结合公司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待岗员 工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但因机构调整、任务变化、考试考核等原因短期内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第三条 下岗员 工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但长期未能竞争上岗,或者因违规违纪等原因受到处罚而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电力公司直属各单位含控股公司 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长期职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二章 待岗、下岗员工的范围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列入待岗范围 一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种上岗考试不合格的员工;二在企业年度绩效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员工;三在企业人力资源优化组合、竞聘上岗中,未被组合或聘用的员工;四 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 工种和电力行业特有职业 工种 ,未持有职业 工种资格 证书的员工;五 因企业机构调整或任务变化未能上岗的员工;六严重违章或一年内重复发生一般违章的员工;七因其他原因被企业确定的待岗员工。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列入下岗范围一待岗期满,仍未重新上岗的员工;二因违反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受到处罚且下岗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三因违章造成人员责任事故或在一年内重复发生严重违章的员工四 违法、违规、违纪受处分而下岗的员工;五 因其他原因被企业确定的下岗员工。第三章 待岗、下岗员工的管理及工资待遇第七条 待岗 、下岗员工均实行脱产培训。培训期间,待岗员工人事关系不变,由原所在部门管理。下岗员工由各企业人力资源、教育培训部门进行管理。 第八条 待岗、下岗员工应服从企业管理,积极参加企业举办的待岗、下岗培训,服从企业的工作分配。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企业举办的待岗、下岗培训的,按旷工处理。不服从企业安排上岗的待岗、下岗员工,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第九条 待岗员 工待岗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对应各种情况的待岗,如已规定待岗期限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明确的,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相应期限。第十条 待岗员 工待岗期间执行待岗生活费,待岗生活费标准原则上定为本人现技能工资、岗位工资之和。待岗期每增加一个月,岗位工资减少一级,但不低于一岗岗位工资。第十一条 下 岗员工下岗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期满经考核仍不能上岗的,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第十二条 下 岗员工下岗期间执行下岗生活费,下岗生活费标准为本人现技能工资、一岗岗位工资之和。下岗第一年执行生活费的 100,第二年执行生活费的 85,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第十三条 待岗员工转岗或下岗员工重新上岗均执行试岗期,试岗期最长不超过 3 个月,执行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之和,不享受奖金。待岗员工恢复原岗位不实行试岗期。第十四条 待 岗、下岗员工各类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计算按现行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施工、修造企业的待岗、下岗员工待遇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自行制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第四章 待岗、下岗员工的培训第十六条 待岗、下岗培训由各企业组织实施。待岗培训应按照“ 缺什么, 补什么” 的原则,根据企 业需要,结合个人专长进行岗位适应性或转岗培训。第十七条 下岗培 训应注重于提高下岗员工综合素质,主要从安全意识、规程规范、标准化作业水平、实际操作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法规教育等方面开展强化培训。第十八条 待岗、下岗培训期限、计划和内容等由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根据本企业岗位需求,结合待岗、下岗员工意愿,努力做到有效、实用。第十九条 待岗、下岗培训条件不能满足培训要求的,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委托西北电力职工培训中心或西安电力工业学校以及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费用原则上由企业负担。第五章 待岗、下岗员工重新上岗第二十条 待岗员工,在上岗条件具备时,需经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一因各种上岗考试不合格进入待岗的员工,待岗期内,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恢复原岗位。二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和电力行业特有职业工种 、未取得职业 工种资格证书的待岗员工,在待岗期内取得职业工种资格证书的,恢复原岗位。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应根据企业需要及待岗、下岗员工个人专长,积极为他们提供竞争上岗机会。第二十二条 待岗、下岗员工在待岗、下岗期间,如遇有企业内部招聘活动,且符合岗位招聘条件,可参加相应的竞聘受处分下岗员工在处分期内的除外,同等条件下,各企业应优先考虑待岗、下岗员工。第二十三条 下岗员工下岗培训期满,由企业组织进行考试考核,合格后,在企业定员允许的情况下,员工可提出上岗申请,企业根据岗位需求、下岗培训考核成绩和综合表现择优上岗。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应鼓励待岗、下岗员工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自学、转岗培训,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待岗、下岗员工的具体情况以及企业内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推荐待岗、下岗员工,促进待岗、下岗员工上岗。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直属各 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电力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