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临时员工管理办法
斯特林普公司临时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三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第三条 雇用限制 一年未满 16 岁者不得雇用。 二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三雇用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 雇用 一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二临时人员报到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第五条 投保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方可入厂工作。 第六条 管理 一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二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第七条 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第十四、三十六条规定,事、病假及旷工全月合计超过 4 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的手续由各公司制定,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第八条 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方可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第九条 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条 员工身份保证金处理办法 第一、本公司员工就职时,除应办理员工保证书投保信用保险外,另应依本办法缴存身份保证金。 第二、员工应缴存的身份保证金,其金额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10 万元整。 二第一、二阶职员6 万元整。 三第三阶职员4 万元整。 四第四阶职员3 万元整。 五其余正式任用职员2 万元整。 六服务员1 万元整。 第三、身份保证金一时难以缴足者,依下列的规定,由其每月薪津扣存扣存金额至 10 元单位,四舍五入,累积至前条规定金额为止。 一第四职阶以上员工,每月按其固定薪金总额扣存 4。 二第五职阶以下员工,每月按其固定薪金总额扣存 3。 第四、员工身份保证金的利息,按国家银行核定的储蓄部放款利息计算。其计息日订为每年 12 月 20 日统一办理。未满 100 元的零数不予计息。 第五、员工在职期间,其身份保证金不得发还。但为购买本公司股票经董事会批准者,得于等值金额发还购买,惟其所购股票应寄存总公司,充为身份保证金。 第六、身份保证金及前条规定所购股票,不得赠与、转让、或抵押。 第七、员工如有违反法令或本公司规章或其他弊情,致本公司蒙受损失时,除依法追诉外,其身份保证金及依第五条提存的股票,悉数充为赔偿金。 第八、员工离职时,其身份保证金及提存的股票,须自离职日起逾满六个月,经本公司查明确无未了事情或亏短公款后始得发还。 第九、员工身份保证金不能一时缴足者,按月于发薪日扣存,其保管及运用,均由本公司负责办理。 第十、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一条 员工缴存印鉴卡规定 一凡本公司员工,于到职时应缴存印鉴卡三份经呈核后分存总务科、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保管。 二员工于处理公务或支领款项时,均应使用与已缴存印鉴卡上的同一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 三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应负责核对各员工所使用印章是否相符。 四员工因印鉴遗失或其他原因申请更换时,均应另填盖新印鉴卡三份,经呈核后连同原印鉴卡分存总务科、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保管。 五员工于调职时原单位主管应将该员印鉴卡移交新单位主管保管。 六员工于离职生效日期起,即为印鉴停止使用日期。 七员工的印鉴得登记两颗,限正楷正方形及扁形各一颗。正方形的大小规格为一平方厘米,扁形直 04 厘米,横一厘米,姓名横列。 八、本规则经呈奉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